在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司法审查的案子,心里一直犯嘀咕,不太清楚在司法审查里我作为原告和对方被告的法律地位到底是啥样的。就怕自己在这过程中因为不了解地位问题,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所以想问问,在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究竟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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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双方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依据。 从平等性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里的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在司法审查里,原被告双方不论身份、社会地位如何,都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比如,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进行辩论,有权申请回避等。 原告在司法审查中通常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的一方。原告有权利提起诉讼,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虽然要举证,但即便举证不成功,被告依然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被告在司法审查中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此外,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滥用权力,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基于诉讼角色不同,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共同推动司法审查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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