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被注销后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我有个业务和一家分公司有合作,签了合同。现在分公司突然被注销了,可合同还没履行完呢,有些后续责任得有人承担吧。我就想弄明白,分公司注销后,到底谁来承担这些责任啊,是总公司吗?还是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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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当分公司被注销后,关于责任承担主体,需要从法律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从法律原理上看,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开展业务,它的存在依赖于总公司。所以,当分公司出现问题,甚至被注销后,总公司作为其设立者和背后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分公司此前的债务等责任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法律条文清晰地表明,无论分公司是否存续,只要涉及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的承担者都是总公司。 此外,如果分公司在被注销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等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也是由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后续的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分公司已经被注销,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依然可以向总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总公司承担原本应由分公司承担的责任。 所以,综合来看,分公司被注销后,责任承担主体一般是总公司。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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