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承担?


在探讨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法律角度来讲,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当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投保义务人(通常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如果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在这些限额内,投保义务人要全额承担。 若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同样予以支持。这就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要一起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负责。 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义务人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同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