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关注点。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简单来说,他就是这次多式联运的“总负责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意味着从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始,一直到货物最终交付给收货人,在这个全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货物损坏、延误等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各区段的承运人,他们是实际负责某一段运输的主体。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能够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如果货物损坏是发生在铁路运输区段,那么就按照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限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之间可以约定内部的责任划分,但这不能对抗托运人等外部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然要对全程运输向托运人等负责。 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公平和保护托运人等相关方的利益考虑,在无法明确具体区段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一般的运输合同责任规定来承担责任。 总之,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各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按照相关运输区段的法律规定和内部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托运人等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多式联运中各方的责任,有助于多式联运业务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