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合同中卖房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在房屋居间合同里,卖房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屋居间合同。简单来说,房屋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卖房者和买房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当卖房者出现违约情况时,会有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首先是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卖房者违约不想卖房了,而买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房者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子卖给买房者。 其次是赔偿损失。要是卖房者违约给买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比如,买房者为了购买这套房子,支付了评估费、中介费等费用,因为卖房者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这些费用卖房者就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是支付违约金。房屋居间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卖房者违约,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可能还会有定金罚则。如果买房者支付了定金,卖房者违约的话,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之,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卖房者应该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