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判断污染者是否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标准。
在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之所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特殊性。污染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受害人很难证明污染者存在过错。例如,普通民众很难判断工厂排放的废气是否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故意违规操作导致的。其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促使污染者更加谨慎地对待环境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利益。
不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污染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虽然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特定的危险活动,但也体现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存在免责或减责的情形。
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而污染者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受害人发现自己的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并且附近有工厂排放污水,那么受害人只需要证明鱼死亡的事实和工厂排放污水的行为存在,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而工厂则需要证明鱼的死亡不是因为自己排放的污水导致的。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法定的免责事由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为污染者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抗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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