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离婚损害赔偿由哪个部门负责?
我在辽宁,和另一半准备离婚,对方存在过错,我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个事。是去法院,还是有其他专门的部门呢?希望了解具体负责的部门好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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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事宜,主要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协议离婚时的处理,二是诉讼离婚时的处理。 当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时,他们可以自行协商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特定的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完全基于双方的自主意愿和沟通结果。夫妻双方可以就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这种方式强调的是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协商。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此时,负责处理的部门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无过错方认为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并希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在辽宁,若涉及离婚损害赔偿且无法协商解决,最终的处理部门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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