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在辽宁,准备和另一半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清楚从啥时候开始能要求赔偿。是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还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点,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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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起始时间并非依据地域来确定,而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并且无过错方因此而提起离婚时,就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程序中就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这个时间点主要与离婚程序相关,而非与地区相关。所以在辽宁,也是按照这些全国性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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