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想知道在湖北这边,这个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是提出离婚那一刻,还是法院判决之后,还是有其他规定?我想弄清楚这个时间节点,好为自己后续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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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离婚损害赔偿开始的时间有多种情况。首先,得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一审时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要是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执行时间按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生效时,按照约定时间,受损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赔偿义务。 另外,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未提出赔偿请求,事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发现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总之,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操作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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