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要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指因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遭受家庭暴力去医院的医疗费、因处理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费等,这些按照实际支出和财产减少情况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相对复杂。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考量 。一般性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 - 3000元;严重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 - 5000元;若侵权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赔偿数额可能会更高,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地区经济水平。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赔偿数额可能相对较高。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就由法官酌定。并且,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但如果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也可分期给付。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要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要是原告不提出,就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没提出,二审时才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相关概念: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里就是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支出和减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给予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