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超期滞纳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去图书馆借书,结果不小心超期归还了。图书馆说要收超期滞纳金,我不太明白这个费用到底是咋算的,也不知道图书馆收这个有没有法律依据,想了解下图书借阅超期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展开


图书借阅超期滞纳金,简单来说,就是当读者没有按照与图书馆约定的时间归还图书时,需要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这其实是对读者未按时履约行为的一种约束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看,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图书借阅服务,读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图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图书馆的借阅规则,包括借阅期限、超期滞纳金等内容,通常会以公告、借阅须知等形式呈现给读者,读者办理借阅手续的行为,就视为接受了这些规则,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对于超期滞纳金的标准,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图书馆会根据自身的运营成本、管理需要等因素,自行制定超期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不过,这个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如果滞纳金过高,可能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如果读者认为图书馆的超期滞纳金标准过高,可以与图书馆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