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它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客观表现上来看,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多样性。首先是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方面。例如,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致使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战时”就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战争时期这些行为会对作战和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 其次是危害国防建设方面。比如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表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对于国防建设至关重要,任何破坏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者是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方面。例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军人的形象,也扰乱了国防管理秩序。 还有就是拒绝或逃避国防义务方面。像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等。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防义务,拒绝或逃避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总之,危害国防利益罪在客观方面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多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都对国家的国防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和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