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进行销售裁员?


外资企业进行销售裁员,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在实体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是销售岗位,若员工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依旧不能胜任,企业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裁员。 其次,当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其中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再者,在程序方面,企业要提前通知员工,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企业裁员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资企业在进行销售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