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有规定。我想弄清楚到底哪些疾病在禁止范围内,免得我们的婚姻以后出问题,所以来问问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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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曾有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然而,这里并没有明确列举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和医学领域,一般通常认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包含在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现在法律不再直接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而是更注重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另一方的撤销权。 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法律同样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医学鉴定等来综合判断。总体而言,这种立法的转变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也强调了婚前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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