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涉及一个案子,有第三人参与进来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第三人有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想弄明白第三人到底能不能提,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所以来问问。
展开


在法律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们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分别来看。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类第三人是通过主动提起诉讼的方式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相当于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然主动选择参加到他人的诉讼中,就意味着其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处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都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