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在一场诉讼里是第三人,法院受理这个案子后,我觉得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第三人,有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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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在管辖权异议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第三人觉得原被告争的东西跟自己有关系,自己也有权利参与到这个纠纷的处理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虽然这个第三人对争议的东西本身没有直接的权利,但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利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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