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征收补偿款?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征收补偿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当土地被征收时,会获得相应的补偿款,这些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而村集体成员有权参与这些补偿款的分配。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村集体成员,户口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就意味着,外嫁女并不会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当然丧失其在原村集体的权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对于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如果其在出嫁后仍然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履行了村集体成员的义务,那么她依然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以其外嫁为由拒绝分配征收补偿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如果外嫁女在嫁入地已经享受了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例如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了当地的集体收益分配等,那么她可能就不再具有原村集体的成员资格,也就不能再参与原村集体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总之,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征收补偿款,关键在于其是否仍然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如果符合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那么她就有权参与分配。遇到这种情况,外嫁女可以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