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权的含义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股东代表诉讼权,简单来说,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拒绝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认定股东代表诉讼权时,首先要明确原告股东的资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可以行使该权利;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次,要满足“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也就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关拒绝、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后,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股东个人的私利。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股东的代表诉讼权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定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