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中侵占罪里的代为保管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看到刑法里的侵占罪提到了“代为保管”。我不太明白这个词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定义,是帮别人看一下东西就算代为保管吗?还是有更严格的条件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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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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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一个重要概念。通俗来讲,代为保管就是一方基于一定的原因,暂时替另一方保管财物。这里的保管并非随意的帮忙照看,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理解,代为保管通常要求保管人与财物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基于信任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可以是明示的,比如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了保管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基于日常生活中的习惯、交易惯例等形成的保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当保管人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同时拒绝归还给财物所有人时,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判断是否属于代为保管,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委托保管的意思表示以及保管人对财物是否具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例如,朋友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你,让你帮忙保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你就基于朋友的委托形成了代为保管的关系。如果之后你将该物品私自卖掉,并且不打算归还卖得的款项,就可能涉嫌侵占罪。总之,代为保管是一种具有法律责任的行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财物,并在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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