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和瑕疵给付是什么意思?


加害给付和瑕疵给付是合同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后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 首先来了解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指的是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虽然履行了一定的给付行为,但这个给付行为不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还对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额外的损害。举个例子,甲从乙处购买了一批食品,食用后因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这里乙交付食品的行为就是加害给付,不仅食品本身不符合质量要求,还对甲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加害给付中,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就因加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要求侵权赔偿。也就是说,在上述例子中,甲既可以要求乙承担食品不符合质量的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乙赔偿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侵权损失。 接下来看瑕疵给付。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上的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没有对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额外的损害。比如,丙从丁处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画面有轻微闪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发其他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这就是典型的瑕疵给付。 对于瑕疵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丙可以要求丁对电视机进行修理、更换,或者要求减少价款等。 综上所述,加害给付和瑕疵给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对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了额外的损害。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加害给付还是瑕疵给付,以便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