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之分的含义是什么?


共同保证之分指的是在共同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的分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共同保证之分及其含义。 首先是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每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也就是说,各个保证人仅就自己所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甲承担3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30%,丙承担40%。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甲只需对债务的30%负责,乙和丙也分别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条文就明确了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不同规则。 连带共同保证则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一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再按照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此外,共同保证还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下的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的共同保证。一般保证下的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共同保证。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的共同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区分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规定而来。 理解共同保证之分的含义,对于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在实际的担保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自己所处的共同保证类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