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取保文书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的取保文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到检察院的取保文书后,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他们可以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是在社会上生活,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案件仍然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最终被判定有罪,仍然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