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中累犯规定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刑法的时候看到了累犯规定,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算累犯,法律为啥要这样规定,这个规定对实际的案件处理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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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犯了罪被判刑后,在一定时间内又再次犯罪的人。刑法对累犯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这类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也较高,所以在处罚上会更加严格。 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或者被赦免后的五年内,又犯了一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而且这个新罪和旧罪都不是过失犯罪,犯罪人在犯前罪时也已满十八周岁,那么这个人就构成一般累犯。比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因抢劫罪被抓,且抢劫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张三就构成一般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表明,只要是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罪中的一种,不管过了多久,再犯这几类罪中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累犯。例如,李四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被判刑,刑满释放十年后又参与了另一起恐怖活动犯罪,那么李四就构成特别累犯。 法律对累犯作出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对再次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累犯的案件时,会根据累犯的规定,对犯罪人从重处罚,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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