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时能不能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有什么规定?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现在打算走调解程序解决。我想知道在调解过程中,我能不能向对方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呢,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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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是否能主张迟延履行利息,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外的一定比例的利息,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实践中是包含调解书的。也就是说,一旦调解书生效,如果一方未按照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 不过,在调解过程中能不能主张迟延履行利息,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调解本身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调解时提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要求,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事宜,那么该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调解协议中没有涉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阶段,仍然可以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所以,调解时是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双方的协商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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