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足额支付能否提出被迫离职?
我在停工留薪期,公司没给我足额发工资。我现在很纠结,不知道能不能因为这个提出被迫离职,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我这么做合不合理,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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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员工不用工作,但公司得按照正常上班时的待遇给员工发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就明确了公司在员工停工留薪期有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是可以提出被迫离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报酬当然也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当员工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被迫离职时,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员工不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还能依法维护自己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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