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以及事故责任程度的重要程序,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
首先是患者方面的材料。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它用于确认患者的身份信息。病历资料也是关键,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门诊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时的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等信息;住院病历则更为详细,涵盖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内容,这些资料能够全面反映患者的治疗过程。此外,如果患者进行了相关的检验、检查,如X光片、CT片、化验单等,这些影像资料和检验报告也是重要的鉴定依据。
医疗机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医疗机构要提交该病例的全部病历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还需要提供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医护人员的资质证明、医疗设备的使用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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