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最近买了一些低价食品,当时和卖家有个约定,就是如果食品变质了卖家不负责。但后来真的出现了食品变质的情况,我就想知道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影响我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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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无效的。 首先,这种约定属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在这个情境中,买卖双方约定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就是卖方试图免除自己在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低价食品变质很可能会对买家的人身造成损害,比如食用变质食品后引发身体不适、中毒等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从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种免责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当消费者购买到变质食品时,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换货、赔偿损失等。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基本权益,防止卖方通过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逃避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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