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怎么处理,流程是什么?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处理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若发现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样做是为了让医院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以便掌握事故的详细信息。 其次是证据封存与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证据的封存和保管对于后续的事故认定和处理至关重要,它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然后是协商与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提到,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商是医患双方直接沟通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快速解决纠纷。调解则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最后是鉴定与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不服或双方仍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