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定义。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需要进行赔偿。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的认定有更严格的条件,必须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存在过失造成损害。 在赔偿范围上,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更为广泛。医疗损害赔偿可以涵盖患者因医疗过错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虽然也包括这些,但在计算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一些项目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限额。 鉴定方面,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而医疗事故鉴定则是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鉴定更侧重于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 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患者需要证明存在医疗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律适用上,医疗损害赔偿主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除了《民法典》外,还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定义、赔偿范围、鉴定、举证责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患者在遭遇医疗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赔偿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