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的准则,这对于处理医疗纠纷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院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如果犯了错,比如诊断失误、手术操作不当等,而且这个错误给患者造成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通常需要通过医疗鉴定等方式来完成。 其次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患者不需要再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认定其有过错。这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极大地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涉及。比如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意味着,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有责任的主体追偿。 综上所述,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