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有些疾病在医学上是不适合结婚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疾病,害怕对象或者自己有这类疾病而不自知,影响到婚姻。想知道医学上到底认定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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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变化。 过去,《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将某些疾病直接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强调婚前的告知义务。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哪些属于“重大疾病”,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以往的相关规定以及医学标准。一般来说,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较强且对婚后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重型精神病等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因为这些疾病可能会对配偶的身体健康、生育以及婚后的共同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在准备结婚时,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双方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也能为婚后的生活和生育做好准备。同时,如果发现一方患有可能影响婚姻的疾病,双方可以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结婚。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又体现了对婚姻双方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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