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实物封存需要几方委托?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现在涉及实物封存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实物封存需要几方来委托。是患者一方就行,还是医院和患者双方都要参与委托,又或者还有其他相关方也得参与?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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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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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实物封存的委托涉及多方主体,这是为了保证封存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后续处理的有效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纠纷实物封存。医疗纠纷实物封存指的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固定证据,防止相关实物证据被破坏、篡改或者灭失,将可能与纠纷有关的实物进行封存的行为。这些实物通常包括血液、药物、医疗器械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物封存一般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这是因为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共同参与委托能够确保封存过程的公正透明,避免一方单独操作可能带来的争议。例如,在疑似输液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患者和医院共同对输液瓶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这样可以保证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只有一方委托,另一方可能会对封存的实物及过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需要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还需要医患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若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证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总之,医疗纠纷实物封存通常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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