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效力认定方法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前后立有多份遗嘱,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些遗嘱的效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对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指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最后一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例如,老张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该房产留给小儿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不过,这里所说的“最后遗嘱”需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如果最后一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就需要按照符合法定形式的前一份遗嘱来执行。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多份遗嘱中有涉及到必留份的情况,也要特别注意。《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总之,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时,效力认定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最后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不违反必留份等法律规定的遗嘱为准。同时,为了避免遗嘱效力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尽量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