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拘传的执行方式: 首先,拘传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未被羁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等可能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即使没有经过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 执行拘传时,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证》上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案由、拘传的法律依据、应押送的处所及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在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拘传的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如果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拘传的时间也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一般情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如果不需要对被拘传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让其返回住处或工作单位;如果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总之,拘传的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