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为了稳定军心和国防建设,国家对军人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在离婚条件和手续上与普通婚姻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军人离婚所需的条件及手续。 首先,从离婚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离婚就必须经过军人本人同意。而如果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按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其次,关于离婚手续。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第一步,申请。军人应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五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军人一方为原告时,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军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进行判决。军人一方为被告时,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会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总之,军人离婚无论是条件还是手续,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军人和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涉及到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还需要遵循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