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财产,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如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调整。 对于军人的特殊财产,情况会有所不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这些财产明确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而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需要进行分段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军人甲入伍时20岁,在婚姻关系存续10年后离婚,他获得了复员费30万元。按照计算方法,人均寿命70岁与入伍时20岁的差额为50年,年平均值就是30万÷50 = 6000元,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0×6000 = 6万元,这6万元要进行分割,其余的则属于军人甲的个人财产。 在房产方面,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公平合理地处理。如果在分割过程中遇到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