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是怎样的?


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够获得的合理赔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包含的各项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因治疗未成年人身体损伤而产生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一般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以及收费票据等作为证据。 其次是护理费。如果未成年人因伤需要专人护理,那么护理人员的费用就属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同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为护理费的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是交通费。这是指未成年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这是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补偿。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另外,营养费也在赔偿范围内。根据未成年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适当的营养有助于未成年人身体的恢复。 如果未成年人因伤致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可能的赔偿项目。当未成年人因人身伤害遭受精神痛苦时,其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列出诉讼请求明细清单,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