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误区?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不少常见的误区需要我们格外留意。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很多人认为,和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就可以了,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书面合同才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有力凭证。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实际上,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合同。 误区三:合同中约定放弃社保。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保,以现金形式给予补贴。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 误区四: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随意调岗。有些合同会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但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岗,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误区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情形(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总之,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