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作案地域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在好几个地方都作了案。我就想知道,这种多地作案的情况,到底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呢?是案发地的法院,还是有别的规定?我很想弄清楚这个管辖规则。
展开


在法律上,对于多地作案地域法院管辖的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首先要明白“管辖”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多地作案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是因为犯罪地通常与犯罪活动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当地法院更便于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也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比如被告人在居住地有较多的社会关系,由该地法院审理能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 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为了避免多个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一般是指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发生地,或者是一个犯罪中主要的犯罪行为实施地。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更准确、更公正的审理,让最了解案件情况的法院来处理。 对于多地作案地域法院管辖的案件,要综合考虑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最初受理法院以及主要犯罪地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