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产继承中面对多份遗嘱,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我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还不太一样。有的是手写的,有的是打印的,还有录像的。我现在特别迷茫,不知道该按照哪份遗嘱来处理遗产。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面对这些多份遗嘱,到底该怎么认定哪份有效,哪份效力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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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遗嘱的形式和特点。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关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多份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时,以时间上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来确定遗产分配。 例如,老张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儿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那么应该以打印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不过,要确保每一份遗嘱都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无效的遗嘱自然不能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所以,在处理多份遗嘱时,既要关注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也要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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