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民法典中担保制度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首先,在担保合同的效力方面。一般来说,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好比盖房子,主合同是地基,担保合同是房子,如果地基不稳固,房子自然也难以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些合同的生效、履行等都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以违法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其次,关于担保人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特殊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也有明确解释。以动产抵押为例,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当出现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另外,在担保物权实现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该解释还对不同类型的担保进行了规范,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明确了各种担保方式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和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