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南宁市征地补偿工作规定有哪些?

我在南宁市有块地,最近听说政府要征地。我不太清楚南宁市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有啥规定,比如补偿标准怎么定、补偿方式有哪些、整个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下相关详细规定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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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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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的征地补偿工作规定是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例如,南宁市不同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会有所不同,以体现土地价值的差异。 青苗补偿费则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方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会在征地公告中明确公布。 在征地补偿的程序上,南宁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然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最后,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此外,南宁市还注重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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