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在我国,离婚时不能分割财产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夫妻双方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协议,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协议来处理,这些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另一方不能分割。例如,夫妻约定婚后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收益。 其次,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产仍然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再者,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分割。例如,父母在赠与房产时,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离婚时,其配偶就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另外,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这部分财产是对受到人身伤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主要用于保障受害人的生活,所以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比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最后,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专用生活用品是指仅供一方个人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这些物品在离婚时通常归各自所有,不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