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征收政策是怎样的?


国家土地征收政策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次,在征收流程上,第一步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然后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接下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最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关于补偿方面,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