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我打算买套预售商品房,和开发商签了预售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这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它和一般的购房合同有啥不同呢?它受哪些法律约束?我在这合同里有啥权益和义务?想了解下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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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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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协议。要探讨其性质,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本质来看,它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都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有支付房款的义务,同时享有在未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开发商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交付房屋的义务,也有收取房款的权利。这就像两个人做交易,一方给钱,另一方给货,只不过这里的“货”是未来建成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它是一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只要开发商和购房者就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房屋或者支付全部房款才成立。 再者,它还是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就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发生。 另外,从合同的标的物来看,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合同的标的物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在合同签订时,房屋还不存在或者尚未完全建成。这就使得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的现房买卖合同有所不同。在预售合同中,购房者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比如房屋可能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质量可能不符合约定等。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双务、诺成、要式等性质的合同,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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