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听说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程序。但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它和普通的诉讼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位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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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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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参加原诉讼,但原诉讼的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 从性质方面来看,它具有多重属性。首先,它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通常情况下,第三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和正常的诉讼程序不同,正常诉讼是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主动发起以解决争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判决、调解书生效之后才启动的救济方式。 其次,它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特点。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法院的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支持了第三人的请求,会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内容,这就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动,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给付之诉则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当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要求重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体现了给付之诉的特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法律条文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性质和适用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一种突破。既判力是指生效裁判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拘束力,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判决。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人对生效裁判提出质疑,这是为了平衡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那些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与原诉讼,但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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