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时被告人需要去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公安机关要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我心里特别忐忑,不知道自己需不需要去。我也不太懂法律流程,就怕自己不去会出啥问题,去了又不知道要做些什么,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到底要不要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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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的过程中,被告人通常不需要主动前往,但存在一些需要其参与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这个程序。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作“移送审查起诉”。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一般情况下,在移送环节,被告人不用专门到现场。不过,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有必要讯问犯罪嫌疑人,那么被告人就需要前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也就是说,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必经的程序之一,此时被告人要配合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案件情况复杂,需要被告人当面核实某些重要证据、事实,或者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可能要求被告人到案。总之,被告人是否要去,关键看检察院是否有相关要求。当收到检察院的通知时,被告人一定要按照要求及时前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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