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前需要进行调解吗?
我准备打行政官司,但是不太清楚在正式打官司之前是不是要先进行调解。我担心如果必须调解,会浪费很多时间,而且不知道调解的结果会不会对后续打官司有影响。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打行政官司前调解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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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打行政官司前是否要调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行政官司也就是行政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打行政官司前是不需要调解的。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这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处分和协商,所以不适用调解。 然而,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则有特殊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遭受损失获得赔偿的问题,赔偿的数额等是可以通过调解来确定的。行政补偿案件也是类似,比如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等给予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等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由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所以,如果您要打的行政官司不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类型,那么通常在打官司前不需要调解;如果属于这些类型,就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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