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诉讼方面的问题。我和行政机关起了纠纷,现在要走行政诉讼程序。我想着能不能通过调解解决,这样大家都省事。但又听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就想问问到底适不适用调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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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不能随意进行处分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也就是在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可以调解。 比如行政赔偿案件,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对于赔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双方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一致的。再如行政补偿案件,在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补偿时,补偿的标准、金额等方面也能够进行调解。还有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权,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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