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存在和解?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感觉和对方的矛盾也不是特别大,不想把关系闹得太僵。就想问问,在行政诉讼里有没有和解这一说呀?要是能和解的话,大家都省事,也能避免后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知道法律上支不支持这种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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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是存在和解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行政诉讼和解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就行政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里虽然说的是调解,但和解与之有一定的相通性。在可以调解的这些案件类型中,实际上双方也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来解决问题。 比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被告行政机关也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双方就赔偿的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等方式来终结诉讼。而且,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过,和解必须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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